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体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1-01-27   动态浏览次数:7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我校省级、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管理与结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改项目包括省级立项教改研究项目与校级立项教改研究项目。

二、教改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省级课题申报立项

1.省级立项教改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一般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可由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推荐,并提交推荐书。省级教改课题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课题主持申请人仅限一人,参研人员限5人以内(含主持人)。 承担有省级教改课题研究任务者,必须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新一轮的省级立项课题;

2.申报者应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一式三份(一份上报省教育厅、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立项后返还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学院(系、部)推荐并加盖公章,交教务处;

3.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教务处将入围项目的《立项申报书》连同《江西省××年省级教改研究课题申报汇总表》一起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校上报的课题进行评审,遴选省级教改立项的课题。课题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公布,教务处负责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并返还一份《立项申报书》。项目负责人从公布结果之日起按立项申报书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四条 校级课题申报立项

1.校级教改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一般应是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可由两名相关专业讲师职称以上人员推荐,并提交推荐书。鼓励青年教师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方面开展研究立项。承担有教改课题研究任务者,必须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新一轮的立项课题;

2.申报者应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立项后返还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学院(系、部)推荐并加盖公章,交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教学委员会的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遴选校级教改立项的课题,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结果,并返还项目负责人一份《立项申请书》。项目负责人从公布结果之日起按立项申请书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三、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研究工作,有经费资助的课题日常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报账,经费使用情况由教务处高教研究所登记备案;

第六条 对已审批立项但未结题的省级课题与校级课题,教务处将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以督促课题组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检查以课题组自查为主,并按要求填制《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查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督促本单位课题组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四、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七条 省级课题的结题鉴定程序

1.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打印成文并附电子稿,一式三份);

2.领取(下载)并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省级立项课题鉴定表》(一式三份);

3.学校组织专家集中对申请结题的课题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参加结题答辩;

4.将已结题的课题材料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所报送的课题结题材料进行鉴定验收,对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予以结题,并返还二份《立项课题鉴定表》,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返项目负责人作项目完成的依据;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发回重新补充材料,对发回两次以上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今后不得申报省级立项课题;

6.结题工作采用集中或会议形式,每年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7.严格控制人员调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提前申请,说明理由,被调整双方需签章同意。

第八条 校级课题的结题验收

1.校级课题结题采用集中结题,每年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2.课题组应当按《立项申请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遇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说明,经批准可延期,但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3.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申请验收,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研究报告》(打印成文并附电子稿),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思路;

2)《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一式两份,结题鉴定后由教务处高教研究所盖章后返还一份给项目负责人作项目完成依据);

3)反映项目实施及效果的附件材料;

4.学院主管领导要本着对学校和项目组负责的精神,实地考察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项目结题验收表》中认真填写“学院(系、部)推荐意见”(内容包括该项目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及效果);

5.教务处组织专家做好校级课题的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参加结题答辩;

6.严格控制人员调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提前申请,说明理由,被调整双方需签章同意。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