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近期文件精神,以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为加强我校学生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管理,杜绝新冠肺炎疾病传播,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东华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东华理工大学宿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东华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疫情防控结束时间,由东华理工大学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疫情防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确定。
第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一)出入校门、宿舍等公共场所未出示有效证件,且不听劝告的;
(二)学生不认真进行每日健康报告、不打卡、不签到,且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根据国家、江西省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的;
(二)拒绝配合进出登记(扫码)、体温测量、医学隔离观察、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告的;
(三)在学校施行封闭管理期间,有夜不归宿、叫外卖、在寝室饲养宠物等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四)违反防控工作要求,在校园内聚众饮酒、互串寝室聚集、聚餐等,且不听劝告的;
(五)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未向学院及时上报,瞒报、谎报个人相关信息的;
(六)在网络上编造、散布、或传播疫情防控的谣言,制造恐慌的;
(七)未经所在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擅自离校外出的;
(八)在学校批准的离校时间段内,未按时返校销假的;
(九)学生确有特殊事由需要外出,有外出途径疫区或存在疫情风险暴露等情形,未如实上报的。
第五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七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
(稿源:东华理工青年官微)